本人在研究一些实务中案例后得出一些浅见:首先,法院会审查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同效力问题,一般而言,由于承包方资质等级不达标,违反了建筑法关于资质等级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被认定合同无效;其次,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本质属于承揽合同,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关于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特殊之处在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是设计人将智力成果转化为设计成果的过程,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因此,如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且交付完整的工作成果的,即使合同无效也应当由定作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样才会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即使承包方资质等级不达标导致合同无效,但只要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交付完整的设计成果,同样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报酬,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简海洋实习律师)